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福建省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管理、政策研究、理论研讨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为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及有关单位组成的行业性研究团体,在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房地产估价、经纪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制订行业守则和执业标准,开展职业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和估价、经纪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的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以及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宣传政策法规,反映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进行管理,协调与其他行业性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并执行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守则和工作标准。
(二)协助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协理辅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注册工作;受省住建厅委托,建立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请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开展日常的房地产估价执业质量检查和估价报告抽查;开展报告鉴定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全省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管理。
(三)组织房地产估价、经纪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四)组织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
(五)开展与省外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的开展。
(六)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咨询服务、估价报告鉴定等活动。
(七)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对估价机构评估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八)协调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九)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及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奖励、发表工作。
(十)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全省各市、县 (市)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省人事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行业有造诣和专长的人士,愿意遵守本会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内部资料和优惠购买书刊。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议事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执业标准;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和热点难点问趣,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累计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会员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表决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建议名单,报理事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 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九)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审查本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监督本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四)决定本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计划和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根据需要,提请理事会决定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聘请关心本行业工作、对本行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较大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七)拟定会费收取标准与办法;
(八)负责制定、修改本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一般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本会议事规则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资助收入;
(三)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各类会议及学术、开展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出版学术刊物、论文评选、估价报告评审及鉴定、各办事机构和秘书处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按年度预算进行控制,收支情况定期向会长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按照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标准进行。
第六章 议事规则修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计及清算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省房地产业协会或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议事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省房地产业协会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