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9号)和《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12号)(以下统称为《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备案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省外在闽分支机构),对其2014-2015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省外在闽分支机构),对其2014-2015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资料申报
鉴于省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目前处于招标阶段尚未建成,本次评价工作采用纸质资料申报,申报资料由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填报《评价办法》中的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并加盖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如实填报《评价办法》中的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G)》,并加盖机构公章。
以上附件1可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
(二)奖励信息
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或者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评价办法》附件2.1通报表扬中所列举的通报表扬的,由机构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评价办法》附件3),并提供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依据。
(三)处罚信息
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或者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评价办法》附件2处罚信息中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的,应如实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四)客户评价
机构因未按房地产经纪或者房地产估价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受到投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应如实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3月31日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
(二)2016年4月15日前,设区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根据《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所辖设区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评价资料及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
(三)2016年4月25日前,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受省厅委托,完成对各设区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复审,并报省厅复核。
(四)2016年4月29日前,省厅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首次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二)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布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及备案、日常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挂钩,并根据不同信用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